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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海燕、林志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海燕,林志华,玉环航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777号原告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苏增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法宝,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燕,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坎门街道海港东路140号405室。被告林志华,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坎门街道八角井巷149-2号。被告玉环航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坎门街道双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志华,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燕、林志华、玉环航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6元,减半收取4533元,由原告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