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月琴与林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月琴,林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216号原告何月琴,城街道三合潭花苑9号楼2单元502室。(身份证号:332627196809221261)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为松,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庆华,麦屿街道铁龙头兴港西路540号302室。(身份证:××02230617)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月琴与被告林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月琴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林庆华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铁龙头兴港西路540号302室房产(产权证号:0524**)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何月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林庆华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铁龙头兴港西路540号302室房产的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俊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