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江峡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姚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江峡民初字第71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杨晓刚,江山市贺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甲。原告姚某为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小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刚、被告吴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1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1993年11月13日,双方自愿到原江山市大峦口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并打架。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对孩子不关心,原告靠在外打工给孩子交学费。2007年农历正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外出至今。2009年3月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同年3月27日判决不准离婚。另外,被告还有赌博的行为,不出去赚钱养家,而且还有外遇。综上,原告认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仅有的夫妻感情都己破裂,故原告现起诉要求:1、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1、原、被告的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及结婚登记的时间。证据2、江山市人民法院(2009)衢江某某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2009年原告曾某诉要求离婚的事实。被告吴某甲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恋爱、生育子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以及原告于2009年3月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的情况均属实。但婚后被告从未打骂过原告,婚生子的学费和生活费也是双方共同负担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债权,但所欠外债有十几万元。原告虽从2007年正月就离家,但偶尔会回来的。现不同意离婚。被告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故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均予确认。综上,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1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2年10月28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现已独立生活。1993年11月13日,双方到原江山市大峦口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从2007年正月开始外出打工,期间只在节假日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2009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离婚诉讼后,原、被告持续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债权,但被告有祖上遗留的坐落于江山市××口镇××峦口村山坞坑××棚××号房屋三间。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在婚前即生育了儿子,1993年双方虽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从2007年开始外出打工,期间只在节假日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2009年,原告亦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诉讼后,原、被告持续分居已有一年。综合上述情况,可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可予支持。被告辩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有外债及感情尚未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姚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小成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茵法律条文附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