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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杰进与宁波点凡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进,宁波点凡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166-2号原告:张杰进,(身份证号码为:330722197112092611),汉族,住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老街106号。委托代理人:秦正学,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点凡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葑水港村。法定代表人:林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进与被告宁波点凡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诉讼费1720元,由原告张杰进负担。审判员 石  银  山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红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