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诉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与张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诉保字第9号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屋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和平北路(银信大楼)97号1-302室、浦阳街道江滨花园14幢1单元401室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东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劲松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金浦诉保字第9号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10)金浦诉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一、对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和平北路(银信大楼)97号1-302室、浦阳街道江滨花园14幢1单元401室的房产进行查封。二、查封期限贰年,从2010年5月11日至2012年5月10日止。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