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厉洪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潘忠娒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厉洪弟,潘忠娒,永嘉县圣丰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负责人麻福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厉洪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忠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嘉县圣丰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远。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09)温永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宏杰审 判 员 杨宗波审 判 员 郑文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