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邹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杭飞与杨岱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飞,杨岱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邹民初字第636号原告杭飞,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杨岱学,男,成人,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杭飞与被告杨岱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杭飞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飞撤诉。诉讼费6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 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小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