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丰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裕立化学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冀丰扣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裕立化学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冀丰扣板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北京世纪裕立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红伟,张宜朔,该单位员工。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冀丰扣板厂,住所地唐丰路任各庄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裕立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冀丰扣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世纪裕立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万富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