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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杭辖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杭辖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上诉人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0)杭滨商初字第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的编号有错误;“借款协议书”中关于争议的解决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审理。被上诉人陈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借款协议书》第六条关于“争议的解决”,协议各方约定“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各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则明确协议签订地为杭州市滨江区。应视为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滨江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借款协议书》中的管辖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蓓审判员 叶潮水审判员 王依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骆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