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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二提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深圳市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昌康×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津×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市林×公司,南昌康×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津×研究所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二提字第1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干某某、赖某某,均为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昌康×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格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津×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所长。申请再审人深圳市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昌康×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津×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二申字第2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深圳市林×公司再审期间提出了”委托函、收条、南昌康×公司分别于2006年2月28日及3月1日向深圳市林×公司发出的声明、首都×医院记录”等证据,以证明深圳市林×公司并未违约。由于上述新证据的出现,以及深圳市林×公司一审未参加诉讼,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明,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再审受理费人民币6013元,深圳市林×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程审 判 员  曹 静代理审判员  张秀萍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刘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