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虞市恒鑫化工有限公司、上虞市恒鑫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欣悦印染有限公司与欣悦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恒鑫化工有限公司,上虞市恒鑫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欣悦印染有限公司,欣悦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238号原告:上虞市恒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青春花园1幢403室。法定代表人:阮恒。被告:欣悦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增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建军、屠明惠(实习),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虞市恒鑫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欣悦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日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认为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而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0年5月11日,原告上虞市恒鑫化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虞市恒鑫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恒鑫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8(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6478元,由原告上虞市恒鑫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