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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某、钱某甲与钱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钱某甲,钱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485号原告胡某。原告钱某甲。原告钱某甲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钱新春,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两原告之子。被告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钱某甲诉被告钱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钱某甲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钱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胡某、钱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