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某、钱某甲与钱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钱某甲,钱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485号原告胡某。原告钱某甲。原告钱某甲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钱新春,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两原告之子。被告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钱某甲诉被告钱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钱某甲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钱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胡某、钱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