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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03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20-07-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与朱建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朱建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103民初18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76号。负责人:易广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源源,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飞,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赤岗支行)诉被告朱建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毅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赤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源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建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赤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账号为62×××45的信用卡欠款32503.42元(其中本金24981元,利息1601.5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920.90元),并继续按《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客户告知书》确定的标准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8年2月27日填写专项分期业务申请及审批表,并对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客户告知书予以签字确认,于2018年2月28日向原告申请开通中国银行长城环球通爱家信用卡。经审核批准,原告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62×××45的信用卡。根据《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客户告知书》的规定,账单日为每月的18日,最后还款日为每月账单日后的20天,如未在每月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金额存入信用卡,按剩余本金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利息,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自2019年6月11日起出现未按期足额归还透支金额的违约行为,截至2020年2月21日,尚欠本金24981元,利息1601.5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920.9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有部分未到期的本金变更为逾期本金为由,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本金金额变更为61069元。被告朱建飞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到庭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以上举证及认证意见,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2月27日,被告填写《专项分期业务申请及审批表》,向原告申领信用卡。该申请表背面所附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如下内容:一、除本合约另有规定,持卡人非现金透支交易(除透支取现及转账交易外的交易)从持卡人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至中行赤岗支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当天,遇节假日不顺延)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持卡人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规则为准。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持卡人应按本合约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及滞纳金,透支利息由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持卡人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最低还款额-已还金额)×5%;二、中行赤岗支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包括透支取现及转账交易,不包括滞纳金等相关费用)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三、对于信用卡发生的消费、转账、利息、费用等交易款项,中行赤岗支行将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单日)形成对账单并向持卡人发送,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持卡人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如采取全额还款方式,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前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中行赤岗支行免收持卡人该部分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如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适用前述免息还款规定,持卡人应按本合约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原告同日向被告出具《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客户告知书》,其中载明:一、被告申请的分期付款期数为36期,分期金额为100000元,手续费率9.5%,手续费为9500元;二、账单日为每月25日,最后还款日为账单日后20天。原告将根据约定的分期期数在账户对账单日将每期还款金额扣账并计入账户,被告需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按期付款,直至付清全价款为止;三、如被告违约将受到如下处罚:1.按剩余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利息。2.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最低为10元。3.终止该笔分期付款业务,提前还清余下所有贷款。被告在该告知书中签名捺印确认。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账号为62×××45、授信额度为100000元的信用卡一张。被告于2018年3月9日分两笔共透支100000元,但自2019年7月21日起未能归还当期应付款项,且此后未向原告归还过欠款。截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欠款本金61069元、利息1601.5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920.9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分期业务客户告知书、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同意遵守原告提供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原告经审核后发放了信用卡,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提供了信用卡额度,被告透支款项后未能依约按时归还分期款项,至今尚欠信用卡借款本金61069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并偿付利息、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及违约金,原告主张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利息,并计算复利,同时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违约金。上述标准显著过高,超出原告实际损失,故本院酌情将违约金及利息合并调整为自被告逾期还款日即2019年7月21日起至全部欠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对原告超出该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就本案进行抗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朱建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建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61069元;二、由被告朱建飞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上述借款本金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合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朱建飞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被告朱建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史毅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