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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宁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叶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叶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民初字第665号原告:童某某。被告:叶某某。原告童某某与被告叶某某为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2003年由原告出资购买了位于某海县跃龙街道常青巷15弄2号的房地产。因原告年龄较大,为了便于银行贷款,故将上述房地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登记。目前被告负债较多,为了被告偿还债务又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对原、被告共有的座落于某海县跃龙街道常青巷15弄2号的房地产进行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座落于某海县跃龙街道常青巷15弄2号的房地产系原、被告的家庭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原告并未提供与此相关的证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相  斌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巧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