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邹城市看庄镇尚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肖百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城市村民委员会,肖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1835号原告:邹城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兴科职务:村主任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宗伟,邹城峄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肖某,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成彬,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案由:原告邹城市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肖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城市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诉讼费5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