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武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东行与吕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东行,吕保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286号原告:戴东行,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三泉路999弄63号1401室。被告:吕保卫,县熟溪街道南湖花苑七区18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东行与被告吕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雷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