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青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青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98-1号原告: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法定代表人:戚建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辉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乐铭,该公司总经理助理,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51号1单元2楼2号。被告:深圳市青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楼21楼b1室。负责人:张鑫鹏,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路,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楠,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青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以拟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涉案纠纷为由,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80元,减半收取6540元,由原告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代理审���员胡立强代理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