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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二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金爱国诉被告王增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爱国,王增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483号原告金爱国,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宗起,徐妮娜,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增贤,男,192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爱国诉被告王增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爱国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爱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