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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徐甲、徐甲信用卡纠纷一案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徐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3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号。代表人:徐乙。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被告徐甲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撤回对被告徐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承担。审判员  钱加政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夏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