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明民二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郑加功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加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明民二初字第00256号原告:郑加功,男,1955年1月生,汉族,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周晓光,男,1972年7月生,汉族,住明光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加功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加功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加功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加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加功承担。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