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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梁昌付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绍兴县阳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梁昌付,绍兴县阳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长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负责人蒋阮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巨峰、范慧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昌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云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阳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中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长江。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4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梁昌付、董长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1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7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建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