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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椒北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椒北民初字第67号原告:叶某。被告:郑某。原告叶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乐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叶某起诉称:2006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6月12日,原、被告在椒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经常借口工作繁忙夜不归家,严重影响夫妻感情。2009年11月,原告离家至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郑某未作答辩。被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说明理由。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6月12日,双方自愿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明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从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以及原、被告婚姻的基础及目前夫妻分居时间无法确定等综合分析,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家庭观,珍惜夫妻感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判员  黄乐程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