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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谭周林与邹晨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周林,邹晨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424号原告:谭周林,市海洲街道金龙村鸦鹊浜30号。委托代理人:朱良,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晨杰,市硖石街道人民里2号11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周林与被告邹晨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周林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周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周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64元,由原告谭周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俞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