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77号原告:严××。委托代理人:顾××。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1458元,由原告严××负担。审判员 金 叶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磊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