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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77号原告:严××。委托代理人:顾××。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1458元,由原告严××负担。审判员 金 叶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磊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