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某某、沈某某与被申请人蒋某某、蓼××运输公司道路与蒋某某、蓼××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某某,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保字第7号申请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被申请人:蒋某某。被申请人:蓼××运输公司,住所地霍××城××乡。申请人沈某某与被申请人蒋某某、蓼××运输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皖19/835**号变型拖拉机一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沈某某已提供担保,担保单位为嘉善县六方木业有限公司。经审查,本院认为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皖19/835**号变型拖拉机一辆。申请人沈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兴时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