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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胡杏雪与宁波市北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杏雪,宁波市北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437号原告:胡杏雪,女,193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郑祖康,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市北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4428591-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镇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世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彬,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杏雪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杏雪于2010年5月10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杏雪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杏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8元,收取50元,由原告胡杏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