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鱼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与韩兴师、高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韩兴师,高新建,闵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鱼商初字第1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80590-9。负责人:肖邴,职务:行长。被告:韩兴师,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高新建,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闵坤,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与被告韩兴师、高新建、闵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新建的工资每月人民币1000元。并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新建的工资每月人民币1000元,期限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0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光海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缪万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