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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643-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三环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中泰过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三环化工有限公司,杭州中泰过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643-2号原告:浙江三环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海滔。委托代理人翁月红。委托代理人丁群伟。被告:杭州中泰过程设备有限公司。降镇上宋街38号。法定代表人:章有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三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泰过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三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三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3元,减半收取1341.5元,由原告浙江三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建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飞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