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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何××、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何××,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3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被告:何××。被告: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何××、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长  卢庆前代理审判员  伍 翔人民陪审员  万晓晓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绍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