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何××、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何××,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3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被告:何××。被告: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何××、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长 卢庆前代理审判员 伍 翔人民陪审员 万晓晓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绍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