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静,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0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耿某、朋友解某、乔某在唐山市路北区凯源KTV-05包间唱歌时,被告人张某与解某发生口角。解某被耿某、乔某二人劝出凯源KTV后,与乔某开车先行离开。被告人张某趁独自留在KTV-05包间之机,从被害人耿某放在包间内的女士挎包中盗走现金7000余元。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盗窃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只盗窃了1100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耿某、朋友解某、乔某在唐山市路北区凯源KTV-05包间唱歌时,被告人张某与解某发生口角。解某被耿某、乔某二人劝出凯源KTV后,与乔某开车先行离开。被告人张某趁独自留在KTV-05包间之机,从被害人耿某放在包间内的女士挎包中盗走现金11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2009年10月13日3时30分,我所接耿某报案称:当日凌晨3时许,其与朋友仔唐山市路北区凯源KTV-05房间消费完结账时,发现其放在背包里钱包内的7000余元现金被盗后遂报案。2、报案材料:2009年10月13日,耿某报案称其与朋友在凯源KTV-05房间消费时,放在背包内钱包内7000-8000元现金丢失。3、抓获材料:2009年10月14日13时许,我与本所民警孙建勇根据线索,在唐山市路北区健康楼南楼2楼楼下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经询问,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2009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的讯问笔录2009年10月12日晚上11点来钟,我和朋友李雪(真名乔某)、高露、韩雪(真名耿某)我们四个一块到路北凯源饭店KTV-05房间玩,我们边喝酒边唱歌,我们那天都喝了很多酒,大概到10月13日凌晨了,几点钟我记不清了,我和高露因言语和不发生了口角,当时说什么记不清了,直致后来,我站起身来,高露就一把採住我头发,就这样,我俩就厮打了起来,但很快就被李雪、韩雪劝开了之后,我把他俩推到KTV房间内,不让我出去,而他们俩人就推劝着高露走了,她们走了挺长时间,约有十分钟,我当时一个人在房间里,感觉很生气,后来我就看到房间内沙发上有个女式包,皮制的,我当时以为是高露的钱包,就把包拿了过来开始翻动,发现里面有个浅色的钱包,就把那个钱包拿了出来,翻动里面的东西,里面有钱,都是新版的百元票,红票有一沓,我不清楚有多少钱,我也没数里面有多少钱,就全部拿了出来,快速的塞到我随身包里,就快速的离开了KTV-05房间,来到KTV外,打了一辆出租车回到租房处睡觉了,直到那天上午10点来钟起床时,我检查我的包,才知道,我从那包里偷了1100元钱。问:你偷得钱呢?答:这两天被我吃饭都花掉了。5、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的讯问笔录:问:你到底偷了多少钱?答:就是人民币1100元。6、被害人耿某的询问笔录:问:你有什么事报警?答:我的钱丢了。问:你丢了多少钱?答:丢了人民币7000-8000元。问:在什么地方丢的?答:在凯源KTV-05房间消费时丢的。问:你把事情的经过讲一遍?答:2009年10月12日晚上11点来钟,我和朋友高露,还有和高露一起住的一个姐们和她带过来的一个女的4人来到凯源KTV-05房间唱歌喝酒,玩的过程中,高露和带过来的那个女的吵架了,我就劝着高露处了KTV大门让她开车走了,我回房间和服务生结账,我一打开钱包发现里边的钱不见了。问:你的钱包放在房间的什么位置?答:放在我身边,正对显示屏的拐角沙发是我坐的位置。7、2009年10月28日被害人耿某的询问笔录:问:2009年凌晨,你在KTV-05房间被盗了多少钱:答:7000多元,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因为那天我拿了一万元,花了一部分,剩下大约7000元。问:你被盗钱这事都谁知道?答:李雪和高露都知道,我事后和她们俩说过我被盗了7000元。问:你手里的那一万元钱,都谁知道?答:那钱是我男朋友刘秀坤给我的一万元钱,是2009年10月12日上午给我的。8、2009年10月13日证人关某的询问笔录:问:你把详细经过说一下?答:昨天晚上11点左右,来了四个女顾客到酒吧A05房间消费,到凌晨12:30分左右,两个女的在屋里吵起来了,后到楼道里吵架,丢钱的女的到楼道里拉架,屋里只剩下一个女的,我从楼道里的玻璃窗无意间向屋里看了一下,见剩下在屋里的女的正在用手拉开一挎包,在挎包里拉开钱夹,从钱夹里拿出一沓百元新版红色的钱,物品以为她要拿钱结账,我也没多想就走了,这时我发现和拿钱吵架女的开车先走了,接着拿钱的女的打车也走了,丢钱的女的同时也回答A05房间准备结账,发现钱包里的钱没了,就用服务生的电话打电话,过了一会,来了一个男子,再过一会派出所的民警来了。问:怎么这么巧你往屋里看呢?答:她们吵架,我怕跑单,看屋里有没有人,有人我才放的,无意间看到的。问:静姐在屋里哪个位置拉开别人的挎包?答:在屋里拐角沙发中间位置。问:静姐拉的什么样的包?答:一尺长左右,半尺宽的,浅粉色的挎包。问:包里的夹包什么样的?答:浅颜色半尺长,3、4公分宽的钱夹。问:静姐拿的一沓钱有多少?答:没看清,只注意是红色百元钞。问:当时静姐拿钱时有别人吗?答:就她一个人,人都在楼道里吵架呢。9、2009年10月14日证人乔某的询问笔录:问:你怎么知道韩雪丢钱的?丢了多少?答:第二天高露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韩雪丢了5000-6000元。10、2009年10月16日证人解某的询问笔录:问:民警为啥叫你来派出所?答:我朋友耿某钱被偷了。问:谁偷的知道吗?答:第二天耿某的丈夫打电话说可能是和我们一起玩的张静偷的。问:你把当时的情况如实说一下?答:2009年10月12日晚上11点左右,我和耿某、乔某、张静到凯源KTV-05房间消费,到13日凌晨1点左右,我和张静因喝多了吵了起来,开始在屋吵,后来她们将我拽到楼道里,乔某耿某将我弄到车上,我开车拉着乔某回住处了。问:张静偷了多少钱?答:不知道。问:耿某丢了多少钱?答:她回来打电话跟我说丢了6000-7000元。问:你看见张静拿钱了吗?答:没有。问:耿某有多少钱你知道吗?(指当晚带的钱)答:不知道。11、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张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2、关某辨认笔录,经辨认,关某指出7号照片上那个人就是叫静姐的人,就是她在凯源KTV-05房间盗窃他人包内人民币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张某盗窃7000元的犯罪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不能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莉娟人民陪审员 文 亮人民陪审员 赵玉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