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董建红与王庆杰、段其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红,王庆杰,段其臣,胡会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董建红,女,196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申怀法,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告王庆杰,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高唐县。被告段其臣,男,1951年8月9日生,汉族,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会政,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高唐县供电公司职工,现住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红与被告王庆杰、段其臣、胡会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司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