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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董建红与王庆杰、段其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红,王庆杰,段其臣,胡会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董建红,女,196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申怀法,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告王庆杰,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高唐县。被告段其臣,男,1951年8月9日生,汉族,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会政,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高唐县供电公司职工,现住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红与被告王庆杰、段其臣、胡会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司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