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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良商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幸华与盛永兵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幸华,盛永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良商初字第65-1号原告:袁幸华,鄣吴镇上吴村小岭自然村38号,身份证号:330523198208273417。委托代理人:卞国雄,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金海,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永兵,递铺镇天目社区祥溪花园6幢5单元310室,身份证号××405130910。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幸华与被告盛永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幸华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盛永兵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同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盛永兵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60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6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铭乐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