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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雪康与王金联、傅金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康,傅金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89号原告:金雪康,宁市袁花镇双丰村杨家场2号。委托代理人:张燕飞,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联,斜桥镇祝东村祝东徐家兜28号。被告:傅金素,市斜桥镇祝东村祝东徐家兜28号。本院受理的原告金雪康诉被告王金联、被告傅金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雪康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金联、被告傅金素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雪康撤回对被告王金联、被告傅金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雪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