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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塑胶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塑胶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0号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塑胶厂。投资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塑胶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罗  映  清审 判 员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孙    虹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欧宏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