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10-1号申请人: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奥纳路79号2066室。法定代表人:戴思弘,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闫黎平,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建设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艳春,该公司董事长。因申请人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27520元。担保人王敏自愿提供其名下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1175106007-30-12-106**号房产一套作为本案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作为申请人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全案件的财产担保,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敏名下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号房产一套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