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徐甲、徐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徐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3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号。代表人:徐乙。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被告徐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以要求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撤回对被告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凯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