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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302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徐州全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卜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州全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卜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02民初1705号原告:徐州全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殷庄路中段9街区010号。法定代表人:魏全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嗣江,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55号公交商贸大厦1-2005。法定代表人:高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卜彬,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全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卜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全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州全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居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