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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万执字第0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西晶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威特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晶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威特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万执字第06-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晶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万埠镇八宝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邝颂华,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威特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仙井乡王竹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西晶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威特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09)安万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国煌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