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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乳银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宋修波与宋龙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银民初字第65号原告宋修波。被告宋龙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修波与被告宋龙江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修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刘言青审判员 李李臣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维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