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民初字第408号原告:范某。被告:徐某。原告范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2年5月15日在宁波市江北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于2003年9月16日生下儿子徐某。被告婚后长年无固定工作和收入,迷恋网络游戏,对家庭缺乏责任心,用钱无度。被告于2004年至2006年和2007年至2008年做过两次生意,都是原告父母及原告为其投资,但被告在做生意期间所得经营收入基本用于其个人消费开支,两次生意均告失败,投资血本无归。被告明知自己无力偿还,还多次用信用卡取现、透支,原告多次为其还款。近两年,被告非但对原告没有任何感激之情,还经常怀疑原告有出轨行为,出言侮辱原告,并以离婚来要挟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径已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500元/月。被告徐某辩称:原告是曾经帮被告还款,被告做生意赚来的钱都给原告了。原告每月只给被告母亲500元,家里的开支都是被告母亲在承担。被告承认在玩网络游戏,但玩游戏是不花钱的。被告母亲也看到有人送原告花。双方之间是存在吵架的情况,这次是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被告去找原告试图和好,但原告拒绝,被告为了儿子不愿离婚。原告范某与被告徐某对双方登记结婚等事实陈述一致,并有结婚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范某与被告徐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2年5月15日在宁波市江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3年9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仅凭原告诉称的事实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幼小的孩子的成长也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因此,原告应给双方一次挽回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46号;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810060143738093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庆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滕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