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后瑶与梁奕贤、林碧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后瑶;梁奕贤;林碧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68号原告:林后瑶,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07063836,住苍南县凤池乡水月村**。委托代理人:陈先才,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奕贤,身份证号码33032719740309385x,户籍所在地苍南县凤池乡双益村435号,现住苍南县灵溪镇光明路**。被告:林碧茹,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12096064,住,住址同上/div>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后瑶诉被告梁奕贤、林碧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后瑶于2010年5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后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后瑶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成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