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马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寿宝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已生育一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又好吃懒做、参与赌博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0年3月分居生活,目前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确认婚生儿子的抚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中,原告将依法确认婚生儿子的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明确为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不事实,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29日,原、被告在绍兴县平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名王某乙,现与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不久,夫妻间因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有小赌博行为等发生争执。2010年4月,原告住单位宿舍后,夫妻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目前夫妻间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有小赌博行为等发生矛盾,但尚未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双方应当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