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牛永宏、牛二刚诉李计划、赵谭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永宏,牛二刚,李计划,赵谭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牛永宏,男,1978年11月13日生。原告牛二刚,男,1981年4月8日生。被告李计划,男,其他个人信息不详。被告赵谭茂,男,住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陈杨寨村*组,其他个人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牛永宏、牛二刚诉被告李计划、赵谭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永宏、牛二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彪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