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鳌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甲、刘甲等与陈某某、六安市××车××务××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甲,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刘戊,陈某某,六安市××车××务××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保字第18号申请人:周甲。申请人:刘甲。申请人:刘乙。申请人:刘丙。申请人:刘丁。申请人:刘戊。被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六安市××车××务××司,省六安市××区××局××楼。法定代表人:周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甲、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刘戊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六安市××车××务××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一案中,申请人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六安市××车××务××司,实际车主系被申请人陈某某的牌号为皖n09965号中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fwa8ucj86ca05194,发动机号:50758088)给予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甲、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刘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六安市××车××务××司,实际车主系被申请人陈某某的牌号为皖n×××××号中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fwa8ucj86ca05194,发动机号:50758088)。本案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陈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