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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杰君与杨仙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杰君,杨仙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081号原告:卢杰君,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01312478,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江口街262号。被告:杨仙茶,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10012367,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下闸村1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杰君与被告杨仙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杰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元,依法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卢杰君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