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杰君与杨仙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杰君,杨仙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081号原告:卢杰君,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01312478,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江口街262号。被告:杨仙茶,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10012367,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下闸村1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杰君与被告杨仙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杰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元,依法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卢杰君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