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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永潮与周运兵、章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永潮,周运兵,章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313号原告:章永潮,崧厦镇章家村临江355号,身份代码330622197709061214。委托代理人:陈洪奎,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运兵,临泉县土坡乡西周行政村,身份代码342122198108017577。被告:章玉庆,市崧厦镇章家村临江,身份代码330622197109102633。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永潮与被告周运兵、章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永潮撤回对被告周运兵、章玉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英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