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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建雄与宁波科桥科技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雄,宁波科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782号原告:陈建雄,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被告:宁波科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西区创业三路2号。法定代表人:顾文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雄与被告宁波科桥科技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雄撤回对被告宁波科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