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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余干县福达布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永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干县福达布业有限公司,绍兴县永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519号原告:余干县福达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洲上村。法定代表人:汤爱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美丽。被告:绍兴县永鼎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910553)。住所地:浙江省中国轻纺城北一区一楼53+1号。法定代表人:魏水大,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干县福达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永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干县福达布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1,1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