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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声艺广告有限公司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声艺广告有限公司,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633号原告:杭州声艺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礼伟。委托代理人:罗绍康。委托代理人:汪政。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法定代表人:王同元。委托代理人:叶劲松。委托代理人:张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声艺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声艺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4元,减半收取5762元,由原告杭州声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春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