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民初字第360号原告陈某。被告余某。原告陈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承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于2002年下半年认识被告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结婚证损毁于2008年9月24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婚前就患有红斑狼疮,但其隐瞒病情,欺骗并威逼原告与其结婚。婚后随着双方共同生活相互加深了解,原告方某与被告性格脾气不合,并得知根据被告的病情其根本无生育能力。被告每晚都很迟回家,经常混迹于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并有其他女人坐陪。原告劝被告改正,其非但不改,反而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一直不合。2009年12月24日,原告又发现被告在酒吧喝酒,并有坐台女坐陪,被告不但不听原告劝阻,反而拿酒瓶打原告,原告忍无可忍就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24日补办结婚证。被告余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登记时间、补办结婚证时间及婚后未生育子女情况属实,除此之外基本不属实。原、被告于2001年下半年相识恋爱,恋爱七年才结婚,彼此不了解是不可能的。被告没有隐瞒病情,原告对此早就知道。被告有生育能力,对此可以进行鉴定。补办结婚证的原因是原告酒喝醉后将结婚证撕掉。被告偶尔在外面喝酒,但没有混迹于酒吧等娱乐场所,也没有殴打原告。原告称被告婚后每晚都很迟回家,是因为原告下班比较晚,被告每晚去接原告等其回家,并不是在外面玩。原、被告曾经吵过架,但被告没有打原告。2009年12月25日,被告和朋友在饭店吃饭,其中有两个女的是开店的。被告打电话让原告过来一起吃饭,后被告的手机没电了,原告过来以后就打被告,说不回家就离婚。自此,原告离家出走,被告多次寻找原告未果。被告认为夫妻没有根本矛盾,其今后可以戒酒,希望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在审理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1年下半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后因结婚证损毁于2008年9月24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因被告在外喝酒及家庭生活琐事,夫妻感情产生隔阂。2009年12月,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外出,被告数次寻找未果,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恋爱六年多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被告在外喝酒及原、被告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琐事,缺乏沟通交流,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建立的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正确处理现有矛盾,坦诚相待,化解隔阂,夫妻关系仍可改善。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其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承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丽敏 来源:百度“”